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嫩江干流补充
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镇赉县嫩江干流补充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安市嫩江干流治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前郭县松花江嫩江干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嫩江干流补充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请示》和委托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镇赉县、大安市,松原市前郭县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实施建设嫩江干流治理工程,包括护坡工程7.071千米、护岸工程25.472千米、堤基防渗工程0.88千米、堤顶路面30.144千米和防汛上堤路4千米。设置3个施工场地、6条施工临时道路共13.095千米、1座取土场以及其它辅助工程。
该项目符合《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符合吉林省和白城市、松原市“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因此,在符合国家及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管控要求,取得农业农村部同意穿(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批复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穿越环境敏感区各类管控要求。鉴于该项目部分工程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穿越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月亮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嫩江前郭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嫩江镇赉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嫩江大安段乌苏里拟鲿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距离前郭县长山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较近,生态环境和水环境敏感。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国家及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相关管控要求。严禁在上述各类环境敏感区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取、弃土(渣)场、施工场(营)地、拌和站和建筑材料堆放场等,确保不对各类生态环境敏感区产生不利环境影响。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及林地、草地、湿地和农田占补工作。优化、细化工程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涉及到自然保护地的工程严格控制在一般控制区内建设。临时占地应尽量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减少占用草地、湿地、农田及林地,施工应避开农作物生长期,减轻对农作物的影响;对于拟砍伐区存在重点保护植物的应做好避让及迁地移栽和育苗,对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施工期应避开野生动物繁殖、孵化和迁徙季节,减少对野生动物的惊扰;涉水工程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避开鱼类洄游和繁殖期,并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定期开展监测,强化渔业资源保护;施工表层土与底层土应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土地平整和生态恢复。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施工场所须远离地表水体布置,施工场地和建筑材料堆存区应加盖篷布并设置围堰和导流设施,减轻对水环境影响;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嫩江及其支流和月亮泡附近冲洗、维修、保养施工机械和车辆;施工场地施工含泥污水、混凝土拌合(养护)废水、建筑材料淋溶水及车辆冲洗废水须经沉淀池沉淀处理,上清液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施工场地须设置防渗旱厕收集生活污水,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严禁排入地表水体。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对沉淀池、防渗旱厕等做好防渗处理,防治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震措施,运行期禁止除抢险救灾的工程车及日常管理之外的车辆上堤行驶,设置限高栏和限速禁鸣标识,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要求,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设置施工围挡,密闭运输和集中堆存建筑材料,采取遮盖、定期对作业面和施工道路洒水降尘、修建水喷淋装置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等抑尘措施;柴油发电机采用高标号燃油,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排放限值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须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沉淀池污泥须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废焊条集中收集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并定点堆存,定期外运至附近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禁在施工场地设置油库,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各种泄漏及散装超载的车辆在堤防上行驶。及时掌握汛期水情,设立预警机制并加强管理,加强涉及环境敏感区施工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白城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和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白城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和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