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原丝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原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市岚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拟对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实施扩建,在依托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奇峰化纤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部分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辅助工程基础上,新建原液、纺丝及回收车间,新建3条原液制备生产线、6条纺丝生产线和1套溶剂回收装置,配套建设二甲基乙酰胺储罐、聚丙烯腈聚合物料仓、循环冷却水站、冷凝水深度处理装置、初期雨水池及部分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25K型碳纤维原丝6万吨及干湿两类原丝副产物1157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原液制备压滤废气、纺丝工序干湿两区废气、溶剂回收工序及二甲胺气提塔不凝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和处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和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标准要求后,原液制备工序及纺丝湿区废气分别经3根高度不低于35米的排气筒排放,纺丝工序干区废气分别经3根高度不低于25米的排气筒排放,溶剂回收工序及二甲胺气提塔不凝气分别经2根高度不低于20米的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新建车间及聚合物料仓应采用封闭式结构,选用气密性好的储罐,严格落实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和完善排水系统。运行期原液制备、纺丝湿区废气淋洗废水、溶剂回收工序水封及洗涤废水须经有效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纺丝干区废气淋洗废水、树脂再生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中污染物浓度须达到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后,经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分别做好新建装置区、罐区、聚合物料仓、循环冷却水站、冷凝水深度处理装置及初期雨水池地(侧)面的分区防渗工作,新建管线选用优质管材,同时强化对依托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及各类库房、事故应急池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隔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废包装物和冷凝水深度处理产生的废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未经鉴定的回收工序废二甲基乙酰胺及废盐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与原液压滤废滤布、设备检修废机油和化验废液等危险废物一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七)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新建装置区、罐区合理设置围堰(堤),加强对依托的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检查和维护,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39-2020)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