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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乾安采油厂乾安油田乾深3区块159口井2024年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11-27 11:10:00   来源: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乾安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乾安采油厂乾安油田乾深3区块159口井2024年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松原市乾安县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在乾深3区块新建159口油水井(其中132口油井、27口水井)。钻井总进尺27.825×104米,预建总产能5.94×104吨/年。新建集输管线56.7千米,注水管线29.6千米,采出液外输管线3.6千米,燃料气管线3.6千米,注水站输水管线3.6千米。新建各类道路2.57千米。新建1座乾深3接转站、10座计量间、1座撬装注水站及8座阀组间。项目依托乾安联合站、乾安采油厂油气处理二站、致密油放水站及吉林油田多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乾安泥浆处理站。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期,避开农作物的生长期。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管线施工时表层土应与底层土分开堆放,分层回填。施工结束及生产闭井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区域内泡沼较多,需适当垫高井场和架高井台,架高的井台应高于该地区最大降雨水位高度;水泡附近的井场垫高应高于水泡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线,井场四周应修建足够高度的临时围堰。施工期钻井废水、完井废水用罐车运至乾安泥浆处理站处理,废压裂液返排液用罐车运至油气处理二站处理,管线试压废水及运营期洗井废水、采油废水、修井废水由管线或罐车输送至乾安联合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中回注水标准后,回注地下油层。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柴油储罐区域地(侧)面进行防渗处理。选用低污染钻井液和无毒压裂液,井口安装防喷器和自封器,加设表层套管,确保深度达到地下水层以下。固井注水泥时须上返至地面井口,并采用声幅曲线检测技术全程监控固井质量,防止油、水串层。采用清洁箱式修井平台,防止修井产生的含油废物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周边村屯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选用尾气达标的施工机械,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柴油发电机排放的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相关标准要求。乾安联合站、致密油放水站、乾深3接转站加热炉排放的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应标准后,经高度不低于8米的烟囱排放;经常检查和更换井口密封垫,及时更换零部件,定期维护保养各类生产装置及设施,最大限度减少油气泄漏。确保施工期及运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相关控制要求。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功能区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废弃钻井泥浆、穿越工程废弃泥浆与钻井岩屑一并交由乾安泥浆处理站处理。施工期拆除的单井罐部分由乾安采油厂回收利用,报废不再使用的单井罐与修井含油废物、废滤料及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一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井口安装控制装置,加强原油开采及输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乾安县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乾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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