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春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000t/a脱硝催化剂再生处置项目搬迁扩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市雨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循环经济产业开发区拓展提升园,租赁吉林仁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二号厂房内。该项目在依托现有厂房基础上,新建1条脱硝催化剂再生处置生产线,拆除原厂区池体、MVR蒸发装置、活化炉等设备用于该项目生产,配套建设化验室、储存区、储罐、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储运、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再生处置脱硝催化剂20000吨,全部外售。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循环经济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规范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现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项目建设及运行的管理。该项目处置的危险废物其来源、成份、类别和处置方式须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具体类别和规模应严格按照该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清灰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酸洗废气、干燥煅烧废气、蒸汽发生器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硫酸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氨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对生产车间和储存区进行密闭,对污水处理站各单元进行封闭,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颗粒物、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水洗废水、碱洗废水、漂洗废水、化学清洗废水、沥干废水、吸收塔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须经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企业生产回用水要求,回用于废催化剂清洗,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管网排入长德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干雾海河。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生产装置区、罐区、储存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地(侧)面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4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行期除灰包装缠绕膜、污水处理站污泥和蒸馏残渣及废滤膜、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清灰粉煤灰外售综合利用,废气处理废布袋、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生产装置区、罐区、危废暂存间合理设置围堰(堤),危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规范化学品管理,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装置。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加强对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完成变更。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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