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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年产500万人份重组带状疱疹疫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07-22 12:45:00   来源: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你单位《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年产500万人份重组带状疱疹疫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衡润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在依托现有厂房、部分设备及其他辅助、储运、公用、环保工程的基础上,新增生产设备,用于生产500万人份重组带状疱疹疫苗,配套建设灭菌柜。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重组带状疱疹疫苗500万人份。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18-2030年)》和规划环评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标准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生产工艺废气须集中收集,经过滤、灭活等装置有效处理后,确保废气中不含生物活性物质,经空调系统排放口排放。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含生物活性的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须经高温灭活加中和预处理,再与不含生物活性的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质检和实验废水、动物房废水、生活污水和经隔油处理的餐饮废水等一并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再与制纯化水系统排水、注射用水系统排水、玻璃瓶清洗废水、灭菌冷凝水等清净下水一并经管线排入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西新河。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做好新建生产装置区区域地(侧)的防腐、防渗处理,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动物房、危险品库房、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和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4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废超滤膜、废层析柱、不合格品及过期疫苗、废弃的一次性防护用品、有毒区空调废过滤芯、质检及实验废试剂、动物房实验废物、沾染毒性或感染性的废包装袋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饲养区动物粪便及垫层由合作厂商综合利用,餐厨垃圾及废油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未沾染毒性及感染性的废包装物、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装置。生产装置区合理设置围堰(堤),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危险品库、动物房、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和储罐区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维护和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完成变更。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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