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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能集团1×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1-22 15:10:00   来源:

吉能松原绿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能集团1×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松原市前郭县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山热电分公司预留场地内,贮灰场位于松原市前郭县宝甸乡。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台2010吨/小时煤粉蒸汽锅炉、1台660兆瓦纯凝汽轮发电机组、配套新建1座厂外贮灰场,新建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除灰渣系统、冷却塔、灰库、渣仓、供氢站、危险废物贮存库、工业废水处理站、脱硫废水处理站、事故油池等公用、储运、辅助和环保工程。项目设计年发电量23.1亿千瓦时。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发改委以(吉发改审批〔2024〕203号)文件对该项目予以核准批复,省能源局以(吉能电力〔2024〕23号)文件下达该项目建设指标,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松原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关于吉能集团1×66万千瓦保供煤电项目事故灰场选址情况的函》(松政函〔2025〕108号),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工作。

(二)鉴于该项目供水管线工程尚未修建,在供水管线工程建成并正常使用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严禁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在征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堆放建材、设置施工场地等。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按照占用前土地使用功能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植被和原有土地使用功能,减轻该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对土方开挖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苫盖。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标准要求,经各仓顶距地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运营期锅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硫、脱硝及协同去除重金属的措施处理,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限值要求,经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石灰石粉仓、灰库、渣仓含尘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石灰石粉仓废气经1根25米高、灰库经3根30米高、渣仓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修建封闭式石灰石粉仓、灰库、渣仓,对贮灰场内暂存炉灰进行洒水降尘及压实作业,加强厂区和灰场绿化,强化与大唐电厂现有污染防治措施的联动,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厂界浓度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和施工场地降尘。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厕所,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运营期含煤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须分别经现有大唐电厂含煤废水处理站和新建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相应标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和电厂杂用水及输煤冲洗水和煤场喷淋用水,不得外排。脱硫废水经空气浓缩、高温干燥处理,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管网排入长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后,作为项目生产用水水源。车辆冲洗水和贮灰场渗滤液经渗滤液收集池沉淀处理,用于贮灰场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锅炉车间、贮灰场、脱硫废水处理站、工业废水处理站、危险废物贮存库、事故应急池、事故油池、盐酸和碱液贮存区、煤仓间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腐、防渗、防漏处理。强化对依托的油罐区、煤场、含煤废水处理站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场地布局,禁止夜间施工,噪声级别较大的施工机械远离场界布置,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中标准要求。运输车辆在经过村屯和居民集中居住区时,严禁鸣笛并控制车速和减少夜间行车次数,确保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锅炉对空排汽口安装消声器,风机加装隔声罩,冷却塔设置隔声墙,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收集后运至松原市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运营期产生的脱硫石膏、炉灰、石子煤、炉渣外卖综合利用,贮灰场渗滤液收集池沉淀污泥暂存于贮灰场内,外卖综合利用。按照相关规定强化炉灰在转运、存储过程中管理。废渗透膜和废布袋由设备厂家回收,含煤废水处理站及工业废水处理站污泥送锅炉焚烧处理。废油和废油桶、废活性炭、废脱硝催化剂、化验室废液、废铅蓄电池、废油漆桶、废试剂瓶、废滤芯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中要求设置污染源监测装置,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十)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设置三级应急防控体系,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油池和事故应急池,危险废物贮存库、盐酸和碱液贮存区合理设置围堰(堤),强化对依托油罐区、煤场、含煤废水处理站等区域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与大唐电厂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十一)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建设单位和减排量出让单位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有关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落实等管理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请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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