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你单位《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关于急诊科改造区新建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吉大一院字〔2024〕13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新民大街71号。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医院3号楼三层西端急诊科新建3间介入手术室,应用3台DSA(125千伏/1000毫安,Ⅱ类射线装置)。项目总投资3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5万元。
二、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经审查认为吉林省艺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评报告表符合有关技术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安全保卫、设备维修、使用登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工作场所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
(三)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分监督区、控制区,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
(四)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放射考核,并取得相应专业的成绩报告单。
(五)按相关要求编制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并报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部门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规定及时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建成后,须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接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我厅委托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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