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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R01、R02及R07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9-01 19:30:00   来源:

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01、R02及R0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吉林省恒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片区和达街99号,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2000吨/年R01、300吨/年乙酸及3000吨/年甲酸乙酯生产线,1条1000吨/年 R02生产线;1条1000吨/年R07系列产品生产线,配套新建甲类库、丙类库、丙类棚区、危险废物贮存库等。

该项目已通过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工艺废气、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集中收集,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R07-23产品工艺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余产品工艺废气及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氯化氢、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甲醇、二甲苯、甲苯、吡啶、氯苯、丙酮、1,2-二氯乙烷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6中限值要求,分别经2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集中收集,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硫化氢、氨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甲醇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6中限值要求,经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其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生产车间采用封闭式结构,采用密闭设备及密闭投加方式,储罐采用密闭性好的罐体,定期检查罐体密封性,及时对设备及管道进行维护,强化各类挥发性物质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等措施,确保颗粒物、氯化氢、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工艺废水、化验室废水、尾气吸收系统排水、真空泵排水、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及经隔油预处理后的食堂废水须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企业与吉林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入水水质标准后,与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纯水制备装置排水一并经管网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库、原材料、产成品库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强化管线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强化对依托的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罐区、生产装置区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和管线的维护和巡检。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隔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精馏釜残、离心废液、抽滤滤渣、蒸馏废液、过滤滤渣、蒸馏釜残、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含油抹布、化验废液等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蒸发废盐未鉴定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渗透膜、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应由厂家回收处理,餐厨垃圾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须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区、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检查和维护,加强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化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要求》(T/CECA-G 0031-2020)等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采用节能工艺及设备,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工艺确保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满足园区准入要求。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日常监督检查。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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