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登记备案监管专栏 > 公文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6-06 08:07:07 来源: 字体显示: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提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效规范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保持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工作态势,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将依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吉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吉厅字〔2018〕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对全省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省内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且提供生态环境检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

二、时间安排

专项监督检查将在2024年6-7月适时开展,整改验收将在9月完成。

三、检查内容

社会监测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是否在规定业务范围及认定项目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相关业务;关键岗位、检验场所、设备设施、标准物质管理等是否持续符合相应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并保证监测质量;检测标准执行是否准确,报告是否规范,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的情况等。

四、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采取“两随机、一公开”和“回头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组在保证检查覆盖率不低于20%的基础上,将围绕2021年以来各级检查、通报结果中的突出问题,适度开展复检。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将对检查中的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发现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社会监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持续强化质量管理,有效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

(二)各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不断加强协调配合,围绕检查内容,对本辖区内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并于7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  张岩  15043093737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5月31日


作者:
责任编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_张岩[打 印][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ICP备2022007971号-1 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813号 邮编:130033 联系电话:0431-89963015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