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8 09:19:4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吉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吉厅字〔2018〕15号)《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吉环规字〔2023〕1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抽取不少于20家在我省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检查。2022-2024年已被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查且未发现突出问题的社会监测机构,原则上不列入抽查范围。
二、时间安排
2025年9-10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时限为12月底。
三、检查内容
社会监测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是否在规定业务范围及认定项目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相关业务;关键岗位、检验场所、设备设施、标准物质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应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并保证监测质量;检测标准执行是否准确,报告是否规范,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的情况等。
四、检查方式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社会监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持续强化质量管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
(二)各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协助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完善日常协同联动机制,共同指导、加强属地社会监测机构检测活动规范性与数据质量。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张岩 043189963072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合格评定处 张猛 043185237098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