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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3-10-16 15:51:22 【 字体:


一、 编制标准的背景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行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2018年12月,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标准起草工作,委托长春工程学院(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实验室)、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标准的编制工作。2019年4月1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简称《指南》),明确了编制标准的技术路线、格式要求、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

二、标准编制的意义

制定《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是推进我省农村水污染防治、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的重要要求和举措。在此之前,我省尚未有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监管进行制约,影响了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并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将是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最有效措施。根据我省农村条件、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合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是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监管的要求。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按照《指南》要求,标准分为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共7部分,与国家标准基本相同。

(一)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500 m3/d 以下规模(不含500m3/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 以上规模(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术语。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卫生间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农村公用设施、乡村旅游接待户、旅店饭馆、农家乐、居民家庭食品加工及居民庭院养殖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规模化集中畜禽养殖废水。混有居民庭院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的处理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单独的化粪池不算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控制项目。国家规定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PH值、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三项基本指标。参考其他省份并结合我省实际,标准控制项目选取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动植物油等8项污染物。其中动植物油一项考虑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处理。

(四)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照国家要求,“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确定。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1.一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COD为60毫克/升。

2.二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或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考虑对于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越大,对水体的影响越大,因此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大于50 m3/d(含)的处理设施,标准限值略严于《指南》要求。其中COD为100毫克/升。

3.三级标准。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或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小于 5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或处理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本标准参考《指南》要求,控制水平略宽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其中COD为150毫克/升。

(五)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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