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全力守护群众健康安全,推动我省经济平稳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期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工程项目建设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有关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类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容缺办理等方式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在能够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经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或主管单位)认定属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相关建设情况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审批服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推行网上受理、快递邮寄批文等便民措施,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有效避免办事群众到政务服务大厅聚集流动,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需要开展技术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材料,可采取专家函审、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进行,同时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进行沟通的,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进行,尽可能减少当面沟通,大力提供便捷服务。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把审批质量关,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同时,应加强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防可控,防止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解除后废止。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