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改意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的要求,我厅对照《法典》,对《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25日。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8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
联 系 人:王 月;联系电话: 0431-89963051
邮 箱:943952706@qq.com
附件:《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版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10日